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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發布 自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9月06日08:58  來源:河北新聞網
原標題:《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准》發布 自10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效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切實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北京市稅務局、天津市稅務局、河北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京津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准》,並於8月26日對外發布。

裁量基准規范了稅務登記、賬簿憑証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發票及票証管理、納稅擔保共7類53項稅務違法行為。在處罰標准的設置上,以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劃分裁量階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第36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公布)、《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公布)、《稅收票証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48號修改)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設定了裁量標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該裁量基准﹔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裁量基准規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該裁量基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日報記者宋平)

(責編:何美萱、施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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