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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明確企業招投標“嚴重失信”行為

2022年06月13日18:00  來源:人民雄安網

人民網雄安6月13日電 (李雪晴)企業如何公平公正參與雄安工程建設招投標?哪些行為會被列入“嚴重失信”?日前印發施行的《河北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給出了答案。

此次發布的《辦法》,適用於在雄安新區行政區域內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根據《辦法》,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是指雄安新區各認定部門對工程建設領域嚴重失信的市場主體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實施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的制度。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部門為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各行業主管部門,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管理部門為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

《辦法》明確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並規定認定情形包括但不限定於目錄范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節相當的,從其規定。

具體來說,招標人有無正當理由不發中標通知書等6類行為之一,招標代理機構有意銷毀、隱匿所代理項目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資料等6類行為之一,投標人有因拖欠農民工工資產生惡劣影響等11類行為之一,評標專家有不客觀等8類行為之一的,將被列入雄安新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附:將被列入雄安新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行為

(一)招標人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2.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3.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4.無正當理由不發中標通知書,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5.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與中標人訂立違背合同實質內容的協議﹔

6.在工程發包中索賄、受賄。

(二)招標代理機構

1.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為特定投標人謀取中標提供便利﹔

2.故意銷毀、隱匿所代理項目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資料﹔

3.招標代理機構採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4.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

5.接受編制標底的委托后,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

6.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個人參加投標或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三)投標人

1.以圍標、串標等任何弄虛作假方式騙取中標﹔

2.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出讓、出租資格、資質証書供他人投標﹔

3.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4.將中標項目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5.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獲取証明材料進行異議或者投訴﹔

6.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7.不按照投標文件和招標人的招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與招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8.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

9.中標后,未按照建設工程項目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的﹔

10.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准的﹔

11.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且處置不力產生惡劣影響的。

(四)評標專家

1.私下接觸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2.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3.發表誘導、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言論,干擾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

4.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5.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以任何形式將評標過程、結果、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信息泄露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6.泄露投標人的商業秘密﹔

7.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8.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責編:王紅、施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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