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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0年09月25日11:01  來源:人民網-河北頻道
原標題: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0年9月24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雄安片區、正定片區、曹妃甸片區和大興機場片區(廊坊區域),以及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復制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大力開展差別化改革、首創性探索,加強改革系統集成、注重工作協調推進,推動以商品和要素流動性開放為主向以規則等制度性開放為主轉變,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改革創新成果,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路徑,積累新經驗。

自貿試驗區應當全面落實國家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高標准高質量建設雄安新區要求,積極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轉化,建設國際商貿物流重要樞紐、新型工業化基地、全球創新高地和開放發展先行區。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標國際先進規則,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建成貿易投資自由便利、高端高新產業集聚、金融服務開放創新、政府治理包容審慎、區域發展高度協同的自由貿易園區。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注重發揮各片區自身優勢和特色,按照下列功能定位,推進各片區建設和發展:

(一)雄安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現代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高端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建設高端高新產業開放發展引領區、數字商務發展示范區、金融創新先行區。

(二)正定片區重點發展臨空產業、生物醫藥、國際物流、高端裝備制造等產業,建設航空產業開放發展集聚區、生物醫藥產業開放創新引領區、綜合物流樞紐。

(三)曹妃甸片區重點發展國際大宗商品貿易、港航服務、能源儲配、高端裝備制造等產業,建設東北亞經濟合作引領區、臨港經濟創新示范區。

(四)大興機場片區(廊坊區域)重點發展航空物流、航空科技、融資租賃、生命健康等產業,建設國際交往中心功能承載區、國家航空科技創新引領區、京津冀協同發展示范區。

自貿試驗區可以根據國際國內產業發展趨勢及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要求,對產業發展重點領域進行調整。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本省重點發展區域、周邊經濟區域的改革聯動、開放聯動、發展聯動,積極復制推廣各類改革創新成果,促進自貿試驗區高水平開放,引領全省高質量發展,推動京津冀城市群建設。

第六條 本省應當建立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評估機制,定期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進行總結評估,並及時推廣。

第七條 在不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鼓勵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以支持創新為導向的容錯糾錯機制,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改革創新措施,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依照法定程序申請國家授權﹔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由制定機關依法調整實施或者暫時停止適用。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精簡高效、權責明晰、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十條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雄安新區應當設立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結合自身實際,加強對自貿試驗區規劃、建設、發展的領導。

第十一條 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承擔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事務,對各片區管理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雄安新區應當設立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行使對本片區的管理職能,組織落實片區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雄安新區管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支持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和各片區管理機構開展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各片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事務實行屬地管理。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應當履行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發展的主體責任。把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作為帶動本區域開放發展的重大舉措,為自貿試驗區配備專業化管理團隊,提供人員保障。

第十三條 金融監管、稅務、海事、海關、邊檢、民航、郵政等中央駐冀單位依法履行自貿試驗區有關監管職責,協助自貿試驗區爭取國家對口部門支持,推進有關制度創新措施落實。

自貿試驗區應當為中央駐冀單位履行職責和落實國家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政策提供便利和協助,並創造條件使自貿試驗區成為中央駐冀單位推進改革試驗的重要平台。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應當向片區管理機構下放片區履行職能所需的省級、市級管理權限。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實施的,可以委托實施,並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向社會公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自貿試驗區工作督導考核辦法,對各片區管理機構的有關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和評價考核。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全面落實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促進機制,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完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級負責原則,指定投訴受理機構負責投訴工作,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事項受理范圍和投訴處理時限,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國際合作平台,密切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合作關系。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和風險防控體系,支持境外投資企業以境外資產和股權、採礦權、知識產權等權益為抵押獲得貸款。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銜接的制度框架和監管模式,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自貿試驗區應當利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與銀行、保險、民航、鐵路、港口等相關行業機構合作對接,逐步實現口岸服務一體化。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

(一)設立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二)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深入實施貨物狀態分類監管﹔

(三)探索建立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收擔保制度﹔

(四)探索展會展品監管新模式﹔

(五)建設國際海運快件監管中心﹔

(六)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

(七)開展貿易調整援助試點﹔

(八)其他貿易便利措施。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推進發展下列貿易業態:

(一)建立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市場﹔

(二)建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跨境交易平台﹔

(三)發展國際能源儲配貿易,開展成品油和保稅燃料油交割倉儲、保稅油品混兌調和﹔

(四)完善口岸貿易功能,建立特殊商品進出口指定監管場地﹔

(五)發展跨境電子商務﹔

(六)發展國際服務貿易﹔

(七)其他貿易新業態。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推動國際商貿物流重要樞紐建設:

(一)培育發展航運企業,支持設立航運保險機構﹔

(二)爭取包括第五航權在內的國際航權,推進設立A類低空飛行服務站﹔

(三)支持設立多式聯運中心﹔

(四)其他推動國際商貿物流重要樞紐建設的措施。

第四章 金融創新與產業開放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增強金融服務功能:

(一)支持設立直銷銀行、征信機構等﹔

(二)支持試點設立外資專業保險機構﹔

(三)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注冊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子公司﹔

(四)探索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業務試點﹔

(五)其他增強金融服務功能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一)放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

(二)支持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

(三)優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審核﹔

(四)放寬貨物貿易電子單証審核條件﹔

(五)其他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

(一)支持區內銀行按照規定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

(二)探索開展境內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並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

(三)支持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四)其他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工作,保障自貿試驗區的金融安全與穩定。

第二十九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開放發展。各片區應當結合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推動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重點在生命科學與生物醫藥、高端裝備制造、數字貿易、大宗商品貿易、臨空產業、臨港經濟、國際物流等領域構建開放合作載體,推進產業開放,開展先行先試。

第三十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干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建立基因檢測技術應用示范中心和公共技術平台。

第三十一條 支持建設石家庄進口藥品口岸,設立首次進口藥品和生物制品口岸。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開辟新藥研發用材料、試劑和設備進口綠色通道,適度放寬有關化學制劑的管理,建設生物醫藥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優化二類醫療器械審批流程,支持開展醫療器械跨區域生產試點。

第三十三條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國家進口高端裝備再制造產業示范園區,試點數控機床、石油鑽採產品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設備以及關鍵零部件進口再制造。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放寬裝備制造產業售后維修進出口、入境維修復出口管理,健全裝備制造出口產品退換貨制度,允許進口入境期限較短的二手研發用關鍵設備。

第五章 引領雄安新區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五條 雄安片區應當採取下列具體措施,推動建設金融創新先行區:

(一)創新本外幣賬戶管理模式,探索開展跨國企業集團本外幣合一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二)推動投融資匯兌便利化,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三)探索金融創新監管沙盒機制﹔

(四)推進綠色金融第三方認証計劃,探索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披露試點,建立綠色金融國際標准﹔

(五)建設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

(六)加快培育知識產權和排污權、用能權、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依托現有交易場所開展知識產權和碳排放權、水權、新能源現貨交易﹔

(七)支持股權眾籌試點在雄安股權交易所先行先試﹔

(八)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開展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試點﹔

(九)支持商業銀行設立離岸業務管理總部﹔

(十)支持設立國際金融資產交易中心﹔

(十一)其他金融創新措施。

第三十六條 雄安片區應當採取下列具體措施,推動數字商務發展示范區建設:

(一)發展高端數字化貿易業態,建立數字化貿易綜合服務平台,探索符合國情的數字化貿易發展規則,構建兼顧安全和效率的數字化貿易監管模式﹔

(二)推進公共數據利用改革試點,推進建立數據資產交易市場﹔

(三)建設從雄安片區到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的直達數據鏈路,推動發展數據服務外包業務和各類數字內容加工與運營中心﹔

(四)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監管機制,通過內容審查、行業自律、守信激勵、黑白名單等方式實現監管全覆蓋,引導企業加強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及時公布和更新企業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策略等,建立數據泄露事件報告制度﹔

(五)其他推動數字商務發展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雄安片區應當採取下列具體措施,推進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創新發展:

(一)鼓勵企業開展生命科學和新型生物技術研究﹔

(二)允許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新型生物治療業務﹔

(三)支持建設基因數據中心﹔

(四)其他推進生命科學和生物技術創新發展的措施。

第六章 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

第三十八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京津冀協作機制,在政府職能轉變、投資領域改革、貿易便利化、金融服務、產業開放等領域加強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轉移,與北京中關村、天津濱海新區等各類開發園區深度合作,加快建設京津冀產業合作新平台,共同打造高端產業鏈和世界級產業集群。

第四十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北京、天津自貿試驗區的政務服務合作,推動實現政務服務區域通辦、標准互認和採信、檢驗檢測結果互認和採信。探索建立河北、北京、天津自貿試驗區聯合授信機制,健全完善京津冀一體化征信體系。

已在北京市、天津市取得生產經營資質、認証的企業搬遷至自貿試驗區后,經審核可以繼續享有原有資質、認証。符合條件的北京、天津企業將注冊地變更至自貿試驗區后,可以繼續使用原企業名稱。

第四十一條 各片區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通關審批、檢驗檢疫、物流服務等方面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有關部門的合作,實現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四十二條 廊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的溝通協商機制,推動大興機場片區(廊坊區域)與大興機場片區(大興區域)的協同發展。支持大興機場片區與大興機場臨空經濟區的改革聯動、發展聯動。

省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動各片區與大興機場片區(大興區域)的對接合作。

第七章 營商環境與人才保障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國際化原則,開展行政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改革創新,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自貿試驗區入駐企業提供與周邊省市自貿試驗區趨同的財政支持措施。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實施“証照分離”改革,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式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自貿試驗區應當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探索投資項目先建后驗管理新模式。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制度。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優化監管方式,根據各片區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結合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等情況,採取差異化管控措施。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認証,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四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以及本條例規定的以外,不得設立對自貿試驗區企業的考核、檢查和評比項目。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支持設立國際知識產權仲裁機構,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作和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維權援助、評估、質押登記、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質物處置機制,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定期聽取企業、相關組織和公眾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意見建議,組織公眾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根據相關訴求提出意見。

行業組織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需要,制定並組織實施行業規劃、服務標准、行業公約、職業道德等制度,規范會員行為,發揮行業自律的引導作用。

第五十條 本省制定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主動公開草案內容,征求社會公眾、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等方面的意見﹔在公布和實施之間,應當預留合理期限,作為實施准備期,但因緊急情況等原因需要立即施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支持商事調解組織按照市場化方式提供矛盾糾紛化解服務﹔支持仲裁機構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制定和完善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的仲裁規則或者工作機制,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行政行為有異議或者不服的,可以通過投訴、行政調解、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五十二條 鼓勵相關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會計、評估、檢驗、鑒定、監理、公証、認証、知識產權代理、展覽等服務。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及其涉及的事中事后監管等方面的政策咨詢。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機制,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自貿試驗區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公共服務、辦事指南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片區管理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廣信用信息應用,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對內對外宣傳,搭建對外交流平台,擴大國際合作。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建立便利的境外學歷、學位、執業資格、資質、技能等級認定機制。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高端創新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進工作,建立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的人才評價機制。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吸引高端創新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高端創新人才和急需人才特殊保障制度,為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醫保社保、便利往來等方面的服務。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京津冀人才跨區域資質互認、雙向聘任等制度,在待遇、職稱評定等方面根據個人意願予以保留或者調整。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人才獎勵制度,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業,對有重大貢獻的人才給予表彰獎勵。高端創新人才和團隊創辦或者領辦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創新創業項目,優先給予投融資便利、財政資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后,本省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利於促進自貿試驗區發展的,自貿試驗區可以直接適用。

第六十四條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責編:胡宇濃、施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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