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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明确企业招投标“严重失信”行为

2022年06月13日18:00  来源:人民雄安网

人民网雄安6月13日电 (李雪晴)企业如何公平公正参与雄安工程建设招投标?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严重失信”?日前印发施行的《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出了答案。

此次发布的《办法》,适用于在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办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雄安新区各认定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制度。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部门为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行业主管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部门为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办法》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并规定认定情形包括但不限定于目录范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相当的,从其规定。

具体来说,招标人有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等6类行为之一,招标代理机构有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资料等6类行为之一,投标人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产生恶劣影响等11类行为之一,评标专家有不客观等8类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附:将被列入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

(一)招标人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无正当理由不发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5.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

6.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二)招标代理机构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

2.故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资料;

3.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5.接受编制标底的委托后,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6.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或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人

1.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2.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3.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4.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异议或者投诉;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7.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9.中标后,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要求参加工伤保险的;

10.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且处置不力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评标专家

1.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2.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3.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4.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6.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7.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8.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责编:王红、施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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