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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

2020年05月21日09:36  來源:河北新聞網
原標題:河北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  誰主管誰負責 誰污染誰治理

從河北省政府新聞辦5月2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經河北省政府同意,近期,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自然資源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10部門聯合印發《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

2018年7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河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省財政廳研究起草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

“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處長張振川表示,這是河北省首次以省直10部門名義聯合對生態環境領域事項予以規范,做到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責任主管部門全覆蓋,確保生態環境管理職責不缺位。

辦法細化了賠償義務人和賠償權利人概念,厘清了各有關部門職責。賠償義務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權利人特指省政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賠償權利人指定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執收、使用管理、績效監控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資金監管責任。財政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預算安排、審核撥付資金,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辦法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來源,主要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議定的索賠資金、賠償義務人自願支付的賠償金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或替代修復費用等。

作為一項改革性措施,河北省實施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機制呈現一些鮮明特點。

執行主體明確。相對於僅以職能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該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印發各地執行,更好地詮釋了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的內涵,執行主體更明確,執行效力更強。

約束力強。辦法明確將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作為司法保障,能夠確保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依法開展賠償工作,做到應賠盡賠。

更具操作性。國家對賠償資金收繳隻作了原則性規定。該辦法明確要求將賠償資金暫按“1039999其他收入”管理,確保市縣辦理賠償資金繳庫更具操作性。

省財政廳將對資金支出項目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以適當形式公開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責編:李雪晴、施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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