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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區公安局:復工復產期間往返雄安人員需如實上報

2020年02月25日09:43  來源:人民雄安網

人民網雄安2月25日電 雄安新區公安局發布《關於復工復產期間返回雄安或來雄安人員如實上報有關事項的通告》顯示,所有復工復產期間返回雄安或來雄安的人員應在抵達雄安24小時內,主動通過“新區智慧防控”小程序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疫情防控管理。一經發現不如實上報者,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以下為通告全文。

雄安新區公安局

關於復工復產期間返回雄安或來雄安人員如實上報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中央和省、雄安新區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部署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復工復產期間返回雄安或來雄安人員管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通告如下:

所有復工復產期間返回雄安或來雄安的人員應在抵達雄安24小時內,主動通過“新區智慧防控”小程序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疫情防控管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有疫情高風險區域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經史、務工史、與疫情高風險區域人員接觸史,不主動報告或故意隱瞞的﹔

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人員,不主動報告或故意隱瞞的﹔

三、患有或明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人員,拒不執行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

四、復工企業明知員工有發熱、咳嗽等可疑症狀以及與確診、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仍允許其上崗,造成傳播危險或傳播后果的﹔

五、其他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及拒不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鼓勵廣大群眾對身邊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員通過“新區智慧防控”小程序報告。

此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0年2月24日

(責編:張婭喃、施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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