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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解讀

2020年01月15日09:23  來源:河北新聞網
原標題:《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解讀

1月11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該條例將於3月22日起實施。

“這是我省第一部系統全面對河湖保護治理予以規范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是我省生態文明法治建設上的一件大事。”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條例共設7章64條,緊緊圍繞保護和治理兩大主題,設立了總則、規劃編制、治理和修復、保護和監管、河(湖)長制、法律責任等章節。

筑牢河湖生態建設的“法治之牆”

條例的制定是推進生態法規體系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深刻指出,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制度創新,強化制度執行,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條例的制定是貫徹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的實際行動。河北省肩負著建設首都水源涵養功能區、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的重大政治責任。近年來,河北省委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高度重視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就河湖“四亂”整治、調水補水等提出明確要求,不斷加大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力度。

條例的制定是聚焦社會熱點難題,依法解決河湖存在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我省河湖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河道長久失修,有的河湖功能喪失﹔有的污染尚未根治,河北省58條重污染河流還有17條屬劣五類水質﹔有的城鎮污水管網配套建設滯后,不少村庄、農戶生活污水亂排亂放比較嚴重﹔有的地方非法採砂、侵佔河湖范圍用地等現象有禁不止,迫切需要通過立法系統治理水生態、保護水環境。

譜寫科學民主立法的“人大篇章”

河湖保護和治理立法涉及各個領域、各個方面。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主任梁久豐說:“條例在起草審議修改過程中,堅持走群眾路線,注重發揮各方面在立法中的作用,使立法決策更好地與改革決策相適應,更好地體現人民意願,促進法規實施。”

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將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列入立法計劃,2019年初經河北省委批准后,重點推進,並多次向河北省委匯報。河北省委常委會專題聽取了相關立法情況的匯報。

全過程組織協調,充分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一是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職能。在政府起草過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多次協調,隨時掌握起草情況,並多次開展立法調研﹔在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委員們進行認真審議。二是充分發揮人大職能。在經過常委會三次審議后,草案提請河北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表決。立法法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把省河湖保護和治理條例提請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表決,進一步體現了河北省上下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視。三是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大會上來自河北各地的700多名省人大代表進行了充分審議、討論。

擴大公眾有序參與,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立法工作中的主體作用。條例制定過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工委及省水利廳等有關部門通力協作,先后赴山東、北京及河北省7個設區市及雄安新區實地調研,赴滹沱河流域、灤河流域等多個河流湖泊實地考察,深入了解基層干部群眾的意見建議,作為修改完善草案的重要參考。同時,將條例草案在河北日報、河北人大官方網站全文刊發,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在立法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另一方面,還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

打造護源節流治水的“河北經驗”

作為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統保護和治理河湖的法規,條例以統籌河湖生態保護和修復為主線,比較全面地就規劃編制、河道整治、生態修復、嚴格保護和監管、河(湖)長制等作出規范和要求,堅持蓄水、節水、引水、嚴控地下水開採等多措並舉,逐步實現河湖貫通、水系相連、水清岸綠的水生態環境目標。

開創以立法規范河湖保護名錄制度的先河。條例明確規定本省實行河湖保護名錄制度,加強水源地保護和重點河湖專項整治。河北省水利廳二級巡視員丁辛戈說:“省級層面通過立法形式實行河道湖泊全覆蓋的保護名錄制度是一項創制性規定。通過立‘河湖志’,建河湖檔案、為歷史存照,將極大推動我省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構建嚴格嚴密的水生態保護制度。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何書堂說:“條例堅持嚴字當先、嚴防嚴治,對於河湖保護和治理作出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操作性。”條例明確規定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落實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要求,列舉8類禁止性行為,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証制度、河湖保潔責任制度、河湖保護和治理考核制度以及河湖生態保護制度,尤其是在法律責任中,提升了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這些都將極大提高法規的威懾力和嚴肅性。

河北省在法制層面將河(湖)長制工作成果固化,實現了河(湖)長制工作從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條例以1個章節7條內容的篇幅從創新五級河(湖)長組織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明確工作機構和主要職責、強化督辦問責等方面對河(湖)長制進行了規范。

堅定修復治理保護的“綠色之路”

注重規劃引領,繪制河湖治理保護一張藍圖。條例單設規劃編制一章,從規劃主體、方式、內容等方面予以規范,明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河北省河湖保護和治理規劃,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強化生態修復,突出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湖生態修復和保護機制,強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因地制宜實施河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依法依規退耕還河(湖)、退耕還濕,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防止外來有害物種入侵,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

加強河道整治,恢復河湖水系自然流通。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現有水利工程設施,推進河湖庫渠等連通工程建設,結合恢復河湖水系自然生態環境和地下水超採綜合治理,逐步實現水系連通,構建引得進、蓄得住、排得出、可調控的全省河湖水網體系,增強河湖水系抵御旱澇災害和調蓄水資源的能力。

推出重拳治理,破解河道採砂難題。條例規定,對未經許可從事河道採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修復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開採砂石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條款在我省實施水法辦法中已有規定,但實際操作中處罰效果並不理想,比如採砂價值30萬元按照之前規定最高隻能罰10萬元。該條例加大處罰力度,並且不設定上限罰款數,這將有利於推動解決非法河道採砂屢禁不止的難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二處處長杜海說。

加大聯防共治,推進省際市縣協作治水。條例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邊其他省、自治區建立聯席會商、信息共享和聯防共治機制,加強區域聯動,協商河湖保護和治理重大事項,共同做好省際河湖保護和治理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護和治理區域協同機制,加強市際、縣際協調聯動,協商重大事項,共享監測信息,推進聯合執法,落實屬地責任。 (周潔)

(責編:張婭喃、施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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